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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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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专利条例
  广东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53号)
  《广东省专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9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专利保护和管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有效应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发明创造以及专利的应用、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利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发明创造以及专利的应用、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激励
  第七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开发对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专利技术和设备,促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内部专利人才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专利、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和引进先进专利技术或者设备等费用,依法计入企业成本或者列为事业费。
  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费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从事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拥有量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拥有量作为衡量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产业项目立项与验收的重要指标,采取措施促进专利的有效应用,提高专利产业化水平。
  第十一条承担由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另有约定的外,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具有本国自主专利技术的产品。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推动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形成相关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专利奖,对为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产生显着效益的专利项目实施单位和有重大贡献的专利发明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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